辭職的離職日認定 覺得保訓會的解釋有點蝦.. - 考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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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院意見園地看到的:

https://www.exam.gov.tw/sp.asp?xdurl=message/message_article.asp&mp=1&ptype=2&m
縮址:https://tinyurl.com/ycr83xqn

節錄:

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-1條規定,「公務人員之辭職,應以書面為之。除有危害國家安全
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。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
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。逾期未為決定者,視為同意辭職,並以期
滿之次日為生效日。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,以該日為生效日。」

提問人表示長官批示日期再議,則離職日要如何認定?

保訓會回答:

「...是機關長官如於台端離職簽呈批示日期再議,並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之1條第2項
規定之適用。」

意思就是
長官如果批日期再議,
然後一直不同意你提的離職日,
你就不能走?
這樣這條修的意義還有嗎
根本變相不同意辭職啊...

看看離職規定紓壓...就看到這個解釋
請教版上前輩怎麼看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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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
Daniel avatarDaniel2018-04-16
鐵心要走就連續曠職?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。
Linda avatarLinda2018-04-20
這應該算三十日未為決定吧存證信函嚇嚇他
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-04-23
不然就天天去辦公室跟他聊天
Ula avatarUla2018-04-26
一句話不做最大
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-04-27
真的這樣解釋,休這個法是在休爽的喔
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-05-02
保訓會就是廢,應正名為「保證教訓公務人員委員會」。
Adele avatarAdele2018-05-03
感覺進訴訟的話法院不會接受這種見解
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-05-07
保訓會真這樣回答...? 有函文可以貼上來讓大家聞香一下嗎
Kyle avatarKyle2018-05-08
變相不同意辭職+1 ~!!!!!
Oliver avatarOliver2018-05-08
樓上o大我就是在文首貼的連結看到的~感覺是考試院要
保訓會上網回的?
Joseph avatarJoseph2018-05-11
之前的人事,以我公文會到她們課室時間起算30日,供參